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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公务员初任培训中规范宪法宣誓的通知
来源: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 2018-01-30  

于在全省公务员初任培训中规范宪法宣誓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317

各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是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实践。为激励和教育新录用公务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模范践行公务员职业道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692号)和《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现就在全省公务员初任培训中开展宪法宣誓有关要求规范如下:

一、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二、程序

公务员初任培训宪法宣誓活动一般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束前组织开展,宪法宣誓仪式以集体宣誓形式开展。

1、宣誓人面对国旗或国徽列队站立;

2、监誓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3、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4、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

5、誓词宣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6、监誓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三、有关要求

1、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宣誓场所必须悬挂国旗或国徽,庄严、肃穆、整洁。

2、宣誓时,设领誓人和监誓人,领誓人一般由培训班班长担任,监誓人一般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3、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得体、庄重、严肃,宣誓人面向国旗或国徽肃立,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掌心向前,在领誓人的带领下宣誓。

4、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宣誓,监誓人不宣誓。

5、宣誓仪式一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自行组织初任培训的机关(单位)须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79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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